招標文件開始發出時間以何為準?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規定,對于投標截止時間規定是否合法,有如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2014年6月1日開始發售招標文件,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2014年6月21日,滿足法律規定20天時限。
觀點二,2014年6月4日實際售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2014年6月21日僅為18天,不滿足法律規定20天時限。哪種觀點正確?
張志軍:“開始發售”和“開始發出”,嚴格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是我們在日常實踐中,都沒有去區分這兩個不同概念而已。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法條中,這里使用的是“開始發出”這一概念,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招標人在設定投標截止時間時,應當考慮招
標文件的實際售出時間,留足一定的時間冗余量,以避免出現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