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貨物采購綜合評分法最終得分怎么算
案情介紹
某公開招標政府采購貨物項目,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某投標人得分情況如下:
評分因素
評委打分情況
因 素
權重
評委1
評委2
評委3
評委4
評委5
評委6
評委7
合計
去最高
最低
因素1
0.3
97
97
97
97
97
97
97
679
485
因素2
0.2
100
80
95
90
90
85
75
615
440
因素3
0.1
90
80
80
90
70
60
90
560
410
因素4
0.1
70
60
70
90
80
80
70
520
370
因素5
0.1
100
90
80
80
60
70
90
570
410
因素6
0.1
80
80
90
100
70
80
90
590
420
因素7
0.1
60
100
90
80
70
90
90
580
420
加權平均得分
89.1
86.1
89.1
91.1
82.1
84.1
87.1
-
-
在單個評委的評分分別打出來后,在匯總綜合評分時,因招標文件約定不明(招標文件未明確約定,是否要去掉最高或最低分),評委之間出現了分歧。部分評委認為,按照習慣做法,應去掉一個最低分、去掉一個最高分;部分評委認為,既然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約定,評委就不可擅自主張去掉最高、最低分。那么,該投標人的最終得分究竟應該怎么算呢?
案例分析
綜合得分的五種算法
該項目投標人最終得分,評委之間意見并不統一,大致有以下幾種算法:
1.去掉最高、最低分
算法一:先縱向計算各評委打分的加權平均得分,去其最高、最低分,再(橫向)取其余加權平均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即(89.1+86.1+89.1+84.1+87.1)÷5=87.1;
算法二:先橫向去掉各因素最高、最低分,取其算術平均值,再(縱向)將各因素該算術平均值進行加權平均,即485÷5×0.3+440÷5×0.2+410÷5×0.1+410÷5×0.1+370÷5×0.1+410÷5×0.1+420÷5×0.1=87.3。
2.不去掉最高、最低分
算法三:先縱向計算各評委打分的加權平均得分,再(橫向)取其算術平均值,即(89.1+86.1+89.1+91.1+82.1+84.1+87.1)÷7=86.96;
算法四:先橫向計算各因素得分的算術平均值,再(縱向)將各因素該算術平均值進行加權平均,即679÷7×0.3+615÷7×0.2+560÷7×0.1+520÷7×0.1+570÷7×0.1+590÷7×0.1+580÷7×0.1=86.96
算法五:先橫向計算各因素得分的合計數,再(縱向)將各因素得分合計數進行加權平均,即679×0.3+615×0.2+560×0.1+520×0.1+570×0.1+590×0.1+580×0.1=608.7
對方法運用恰當與否的幾點看法
政府采購法規中關于綜合評分法的規定主要出現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18號令”)第五十、五十二、五十四條,而涉及具體操作細節的規定主要是財政部18號令的第五十二、五十四條。
財政部18號令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在綜合評分方法下,主要根據各投標人評標總得分來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供應商。經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并經投標人澄清后,再由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因素,獨立地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接下來,便是如何計算各投標人的評標總得分。
1.是否可以去掉最高、最低分
在實際工作中,為規避畸高、畸低打分影響,有時會采取去掉最高、最低分的做法。有觀點認為,只要相關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即可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規定,進而在評標中采取此做法,這在合法性上沒有問題。通過財政部18號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然后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的表述來看,已經明確規定應采取“匯總”的做法,去掉最高、最低分與“匯總”的規定不符。同時,去掉最高、最低分的做法實質上干涉了評委的獨立評審,違反了包括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四條在內的相關政府采購法規的規定。因此,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的評標中,不可去掉最高、最低分。筆者認為,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一百五十三號有關 “‘各投標人最終得分為去掉1個評委的最高分和1個評委的最低分,取其余評委得分的算術平均值’,與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不符”的判定是準確的。
2.哪種算法更符合法規本意
不去最低、最高分的情況下,評標總得分的哪種算法更符合財政部第18號令的本意呢?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①涉及參數。根據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公式,計算各投標人評標總得分涉及兩個參數,即“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 (F)和“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 (A)。同時,該款對A給出了限定性條件,即A1+A2+……+An=1。
②規定的計算過程。細究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各投標人評標總得分的計算過程主要分兩步:
第一步:橫向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得分計算出參數F。案例中F1=679,F2=615,F3=560,F4=520,F5=570,F6=590,F7=580。
第二步:(縱向)以各F值分別乘以其權重并進行合計,計算出該投標人的投標總得分。案例中投標人的投標總得分=679×0.3+615×0.2+560×0.1+520×0.1+570×0.1+590×0.1+580×0.1=608.7。
③結論。算法三先縱后橫,沒有嚴格按財政部18號令五十二條規定的參數及其運算關系來計算評標總得分,明顯不符合法規本意。算法四雖是先橫后縱,但對F取算術平均值,實質上是改變了權重,其實際權重(以A’表示)為“A/評委數”,則 A1+A2+……+An=1/評委人數(≠1),這不滿足權重的限定條件,因而算法四也不符合規定。顯然,算法五最符合財政部18號令的本意。
有必要指出的是,雖然算法三和算法四與法規本意不符,最終計算出的數值也與符合法規本意的算法五不同(算法三、算法四計算結果相同,且均等于各評委打分加權平均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但是這兩種算法并不影響各投標人的排序,自然不會影響最終的評審結果。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兩種算法也具有合理性,應被允許。建議未來在財政部第18號令修訂時,對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表述予以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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