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代理是否合法須仔細分辨
案例回放 (本站編輯:admin)
某省郵政局參加了某采購項目的投標,評審時,商務評委發現其投標文件中出現了兩份授權書:一份是省郵政局授權其下屬的市郵政局作為代理人參加投標,一 份是市郵政局授權其內部工作人員劉某為市郵政局的代理人參加本次投標。評標委員會的大部分評委均從未遇過一份投標文件有兩份授權書和一個投標人兩次授權的 情形。如何處理這個問題,評審專家出現了爭議:有的評委認為其兩次授權有效,有的評委認為只能認定第一次授權有效,還有評委認為兩次授權均無效。
案例點評
筆者認為,省郵政局有權授權市郵政局作為代理人,而市郵政局是單位不是自然人,市郵政局必須由某個自然人作為其代表行使其作為省郵政局代理人的行為。因此,兩次授權都是合法的。雖然本案出現了兩份授權書、兩次授權代理的情況,但兩次授權的法律性質有所不同。
省郵政局授權市郵政局作為代理人參加投標屬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對此作出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 條同時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 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這種委托代理關系的代理人不必為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員,也不必須為自然人,也就是說,代理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 人。據此,省郵政局授權市郵政局參加投標是合法的。
市郵政局委托其工作人員劉某為代表參加投標是職務代理關系,劉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職務代理是因為代理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一定職務,而依法享有的代理 權。這種職務代理關系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是法定代理的一種,在英美法系國家則認為是默認的委托代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法人的代理人;而其他工作人員只要是從事法人的經營活動,其法律責任也由法人承擔,那么,其他工作人員在行使其職務時就依法是法人的 代理人。因此,筆者認為,職務代理是法定代理的一種。市郵政局通過授權明確了劉某是其工作人員和劉某參加投標的職務行為,因此,劉某就依法取得了代理權 (職務代理權)。
本案出現的情況在招標投標中比較少見。一般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是委托代理或者職務代理關系,即投標人直接委托一個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參加投標。在出 現兩次代理的情況下,不能一概認為代理出現矛盾或混亂而認為是無效的,如本案就存在兩個不同性質的代理關系,且兩次代理都是合法的。本案出現的兩次授權委 托不是轉委托關系。所謂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本案中劉某的代理權不是來自 市郵政局的轉委托,而是劉某作為市郵政局的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的職務代理權(屬于法定代理權之一)。
生產廠家出具的投標授權不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在投標人和生產廠家之間不形成委托代理關系。在貨物招標投標中,經常出現的一個類似委托授權書的“生產 廠家出具的投標授權書”。出具“投標授權書”不在投標人和授權人(即生產廠家)之間形成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關系,投標人并不是代理授權人參加投標,而是以 自己的名義參加投標,投標人是參加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授權人不是參加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供應商。采購文件要求出具“投標授權書”的目的僅僅是得到 授權廠家正當渠道供貨和售后服務的證明,以保證貨物和服務的來源。
在招標投標中,特別是評標過程中經常涉及專業的法律問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最好請法律專家就出現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更好的解決方法是相關 的法律法規中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必須有“法律專家”,由法律專家解決評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此作出了規定,如財政部《政府采購 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 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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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