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合作者為什么適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主要適用于PPP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人)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的情形。將PPP項目選擇合作者的過程納入政府采購管理的主要考慮是:
一是PPP是政府從公共服務的“生產者”轉為“提供者”而進行的特殊采購活動。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
他政府采購對象”,對政府采購服務做了兜底式定義。從法律定義上看,PPP屬于服務項目政府采購范疇。同時,世界主要國際組織和國家在選擇PPP合作方時
都遵循政府采購規則,并把服務和工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也視為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將其納入政府采購監管。因此,將PPP項目選擇合作者的過程納入
政府采購管理,可以進一步促進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與國際規則對接,也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對政府采購的定義——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
同方式開展的采購活動。
二是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五種采購方式,并授權監管部門認定新的采購方式。這些法定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
磋商方式),能夠比較好地適用于PPP項目采購中公開競爭、選擇性競爭和有限競爭的情況,并充分實現“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使PPP項目采購更具可操作
性。
三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了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支持中小企業等宏觀調控和政策功能目標。將PPP項目選擇合作者的過程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將更加有利于PPP項目發揮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