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對PPP模式的四大分類
PPP的分類在不同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都有所不同,世界銀行主要基于市場準入和融資模式進行分類。市場準入主要確定PPP項目的識別,而融資模式則幫助
項目選擇最有利于雙方利益實現的方式。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觀點把PPP認為是一種融資模式,特別是來自私營機構的融資作為重要的識別特征,這是對
PPP的一種誤解。PPP的融資模式,是指基于項目可持續性、風險分布、伙伴關系利益最大化等方面的考慮而對資本投入和運營方式的選擇,并不等同于來源于
私營機構的融資。換言之,是否存在私營機構的融資,并不是判斷PPP的標準。對于不同的PPP項目,風險分布和責任分配大相徑庭,PPP也因此在發展中形
成了不同的融資模型,以適應不同基礎設施項目的需求。
PPP項目的融資模型選擇方面的決定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向直接使用者提供的服務數量,二是使用者為此繳納的稅費和代價。這對于判斷是否應用“使用者付
費”的制度安排十分關鍵,因為“使用者付費”模式,必須基于項目回報方面的自我可持續性(self-sustaining)。換言之,在一個PPP項目
中,如果使用者都能承擔與此服務相關的成本,那么項目就具有自我可持續性。反之,項目不具有自我可持續性時,就需要政府與私人資本進行合作融資
(jointly financed)。
基于以上理解,世界銀行對PPP進行了如下四大分類。
管理與租賃合同(Management&lease
contract):一個私人組織機構獲得在一定期限內對一個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同時國家仍擁有投資決策權。具體有兩種形式:(1)管理合同。指政府支付
給私人運營方費用,用于管理特定公共設施,此模式的運營風險在政府一方;(2)租賃合同。政府將資產有償租賃給私人運營方。此模式下運營風險在私人運營機
構一方。
特許經營合同(Concession):世行將特許經營定義為以私人資本支出為主的管理與運營合同,指一家私營機構
從國有企業獲得一定期限內的經營管理權。該模式主要針對已存在或部分存在的設施。具體模式包括:修復—運營—移交(ROT)、修復—租賃—移交
(RLT)、建設—修復—運營—移交(BROT)。
未開發項目(Greenfield
project):一家私營機構或公私合營機構,在特定合同期限內建設、運營一個新的設施。該設施的所有權應在合同期滿后移交給公共部門。具體模式包括:
建設—租賃—移交(BLT)、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所有—運營(BOO)、市場化、租用等5類。
資產剝離(Divestiture):私營機構通過參與資產拍賣、公開發行或規模私有化項目等方式,獲得國有機構的
資產。具體模式包括:(1)全部資產剝離:政府將該項資產所屬在國有公司的全部100%部分轉移給私營機構(運營機構、機構投資者等);(2)部分資產剝
離:政府將該項資產所屬在國有公司的一部分轉移給私營機構(運營機構、機構投資者等)。購買此項資產的私營機構不一定擁有資產的管理權。
從以上分類及其定義可以看出,首先,PPP是政府為了提供公共產品而引入私營機構參與的一種合作機制,合作的具體模式取決于項目的條件、風險和目標;其次,特許經營是PPP的一個子分類,不等同于PPP,主要適用于自身有固定收入流的“使用者付費”且已存在的項目。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國際上對PPP核心屬性存在共識,各國在此基礎上決定了PPP的識別、法律基礎、業務框架和監管框架等一系列重要的頂層設計。PPP
的核心屬性主要包括:(1)是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的長期合同,基于此合同,由私營機構負責提供某項公共服務;(2)私營機構能夠通過合同獲取收入流,收入
來源可能是使用者付費或政府預算分配,也可能是兩種收入來源的組合。同時根據合同,有關服務獲得和需求方面的風險,從政府部門轉移至私營部門;(3)私營
部門必須投資建立相關公司以進行資本運營;(4)根據情況,除了預算分配,政府部門還可能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本支出,包括土地、現存資產、債務或資本融資;
并有可能提供多種形式的擔保,以實現與私營部門有效的風險共擔;(5)合同結束時,相關資產應按照合同約定轉移其所有權至政府部門一方。
共識的另一面是爭論。很有趣的是,雖然PPP的發展長期伴隨著對其內涵、功能、分類的激烈爭論,但是,鑒于PPP在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服務提供方面的明顯
優勢,在近20年中得到了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接受,從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的國家引入了PPP機制。據統計,世界銀行相關的基礎設施PPP項目
(PPI)在過去20年間得到了快速發展,超過134個發展中國家采用PPP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提供,約占相關國家基礎設施總投資額的15%-
20%。
那么,是什么樣的緣由和動力,使得PPP能夠伴隨著巨大爭論且經歷了2008年金融危機仍然得到快速發展呢?如果PPP只是在獲取私人資本方面有優勢,那
么更加有錢的發達國家為什么比發展中國家更積極推廣PPP?如果不健全的法律法規基礎是PPP的重要障礙,那為什么很多法制薄弱的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國家都
有很多成功的PPP案例?
為了透過現象的迷霧而探索PPP的核心內涵,我們嘗試從幾個最基礎的問題開始分析,逐層接近對PPP本質的理解,其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和邊界,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政府在PPP機制中的角色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