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不能輕視跟蹤監管
在實際工作中,不少采購人都以為,一旦與中標商簽訂了采購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就能有保障,因而對合同的履行就“懶”得去跟蹤監管,往往到了事后才 知道,原來中標商并沒有嚴格依照他們的約定去履行合同,嚴重地侵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等,而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和浪費,不少的采購 人也只得被迫接受中標商的違法事實。這種結局的出現,再次提醒采購人:切莫因為簽訂了采購合同,就可以放松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 (本站編輯:admin)
合同的條款并非就是權益的“護身符”
有的合同,約定的條款并非全面周到,漏洞較多,不少的地方很容易被供應商鉆空子。在一般的采購活動中,采購人的權益基本上都是采取“列舉”的方式在合 同中一一陳述的,并一一約定了具體的保障措施??墒窃趯嶋H工作中,供應商侵害采購人權益的手段卻是很多的,侵占采購人權益的角度也是方方面面的,更是難以 預料的,無法在采購合同中預先約定和預防,這就造成了合同條款“有空可鉆”的問題。因此,如果采購人認為簽訂了采購合同,并有合同條款保障他們的正當權 益,從而就放松了對合同履行的跟蹤監管的話,那么,供應商就會有機可乘,更是到處鉆空子,結果就會使得采購人被動應付,明知自己權益受損,卻苦不堪言,也 無言以對。
有些合同條款的約束力不強,容易使供應商在“違約損失”和“違約所得”的選擇上,鋌而走險。一般來說,任何一個供應商興辦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盈利賺 錢,而采購人實施政府采購的目的也就是想用最少的錢購買到最稱心如意的商品,供應商與采購人之間一個想多賺錢,一個想少付款,因而是一對利益“對立”的共 同體,為了保持既定的業務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一般都會通過合同條款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如果有些條款的約束力不強或喪失約束效果時,少數供應商 就會考慮違法所得,當違法所得能夠彌補他們違法損失時,他們在合同履行中,就會選擇做一些違約行為。因此,作為采購人等,不能因為有了合同就能夠約束或督 促供應商自覺履行合同,要使自己權益不受侵損,對合同的履行必須要跟蹤監督和管理。
一般合同的約束力都集中表現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事后補救措施上,而那時采購人的權益卻早已被侵犯。作為采購人,一般都是政府的相關部門,包括行政機 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他們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必須要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這就需要對采購合同進行全程的跟蹤,否則,供應 商即使侵害了他們的權益,他們也無法及時掌握到、了解到,也只能等到驗收供應商交付的采購項目時才能發現,而那時供應商的侵權行為卻早已發生了,自己的正 當權益也就早已失去了保障,結果只能通過合同的條款去進行事后補救處理,但這種事后補救措施卻是被動的,有時卻是無奈的,發生損失也將是無法避免的。
如不對合同的履行進行事中監督,供應商就會利用違法行為既成事實為借口,迫使采購人為顧全大局而接受他們的違約事實。眾所周知,政府采購資金基本都是 來源于納稅人的錢,而每個采購項目所需的采購資金,正常情況下有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于上千萬元等,這就使得納稅人的血汗錢無論使用到何種項目 上,只能成功不許失敗,國家是不能容忍或承擔采購損失的,對此,一些供應商就利用采購人這種“避免發生損失”甚至于承擔經濟責任的心理,在一些并不影響項 目核心質量的一般事項上,為了賺取更大的利益,而常常有意觸犯采購人的權益,而事后,即使采購人發現了,但為了整體利益,為了顧全大局,也只能忍受違約事 實。這就是對合同的履行不進行事中跟蹤監督而造成被動局面的苦果。
輕視跟蹤監督,合同條款的履行就會喪失約束的措施和力度,合同的訂立就會失去防范和保障的目的和意義。任何一個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目 的,都是為了能在事前給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定,以促使雙方在合同的履行中能夠嚴格履行相關的條款,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要起到事 前防范的效果。誰都不希望簽訂的合同就是為了在對方失約后,能夠給予其必要的處罰制裁等。簽訂合同的宗旨目的就是要通過嚴格的條款達到事前約束和防范效 果,以保障各方權益。而如果不進行事中跟蹤監督,一旦違法行為發生,就只能采用事后違約責任和措施去補救,但違約行為畢竟還是發生了,這就喪失了合同訂立 的最終效果。因此,即使簽訂了合同,采購人就想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干擾或侵害,還必須要對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不跟蹤監管合同的履行將會發生種種舞弊行為
中標供應商設法“買通”個別采購人員,改變供應項目的參數、配置等指標,以回避其投標時作出的苛刻承諾措施,逃避違約責任的追究。在實際工作中,有些 供應商往往在激烈的競標過程中,作出一些超過其正常承受能力的“應急”性承諾措施,或故意壓低報價等,以謀取中標資格等,而一旦他們“中標”后,就千方百 計地“買通”采購人,特別是參與招標的技術人員等,以放松其驗收標準,降低供貨要求,從而達到既回避自己各種難以兌現的承諾,又達到盈利賺錢的目的等,使 采購合同流于形式而喪失其法律效果。
中標供應商私下分包、或出包其供應項目的行為,弱化了采購合同的嚴肅性,逃避了采購活動的監督與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標供應 商應當在取得采購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依法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其合同義務,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供應商利用其資質、技術等優勢一舉中標后,自己卻并不想 直接完成或履行其合同義務,而是暗地里將其合同“倒賣”給一些低資質,甚至于一些無資質的供應商去履行,自己則從中“剝皮”謀利,以此手段來欺騙采購人。
個別采購人員與中標商串通一氣,私自調劑采購未經批準的支出項目,以逃避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政府采購作為財政支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支出項目是 根據地方財政的財力狀況,支出項目的輕重緩急等情況進行公開安排的,并得到了地方人大部門的批準,在一般的情況下,政府采購項目是難以達到“按需安排”要 求的,這就使得一些部門和單位的支出計劃無法被列入到采購預算,這就導致有些采購人就采取“偷梁換柱”等辦法,假借采購甲項目為名,私下變通手段與中標供 應商通謀作弊,調劑采購未經批準的乙項目,從而達到其部門支出的目的等等。這樣,他們就變相地逃避了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使政府采購合同成了一紙空文。
跟蹤監管合同履行的根本性措施
要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合同的備案程序,以使采購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履行能及時受到各有關方面的監督。《采購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因此,要求采購人將其采購合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備 案,主動接受各有關方面的監督,是增強外部監督、提高采購操作透明度的重要舉措,更是有效防范各種暗箱操作行為的重要手段。
在采購合同中,要有明確簽約雙方不得隨意改變或協商調劑政府采購項目的專門條款,以保證采購活動能夠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恫少彿ā返诹鶙l明確規 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采購人的采購項目是財政部門通過其部門預算明確安排的,并已經過同級人大的審核批準,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各有 關方面都必須要不折不扣地執行,而沒有安排的其他采購項目,則可能是財力不許可,或是對采購人來說,就沒有購置的必要等等原因,因此,如果采購人再私下與 中標供應商協商調劑采購其他沒有批準的采購項目,就明顯是一種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在合同中就要提醒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嚴格遵守和履 行合同的約定,避免違法。
采購人的采購項目在沒有得到其主管部門或采購代理機構等第三方的驗收審核時,財政部門就拒絕支付采購資金。眾所周知,交付采購項目幾乎是采購工作的最 后環節,這一環節涉及到采購預算的嚴格執行,涉及到采購人利益的充分實現等,對此,對采購項目的驗收必須要有相關部門或單位參加,如預算單位的主管部門, 或采購代理機構,或委托的專職驗收機構等,以防止采購人與供應商雙方之間存在的暗箱操作行為的發生。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凡是沒有得到第三方參與項目驗收 的,其采購資金就不予支付。
要明確采購當事人在廉潔自律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一經發現違法行為,就取消合同的履行,以維護合同的法律嚴肅性?!恫少彿ā返诙鍡l明確規定,供應商 不得向采購人等行賄,不得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成交資格;在《采購法》的第七十三條又規定,采購人等因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影響中標、 成交結果的,如果采購合同尚未履行,就撤銷采購合同,如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等。由此可見,對采購當事 人必須要強化廉政建設責任,凡違反約定的,就必須依法處置,追究責任,而決不能姑息遷就,以確保采購合同的健康履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