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也就是說,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撰寫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時,要進一步規范文書結構,突出強化違法事實和證據、法律依據和處分依據、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及處理意見,行政裁量的理由和依據等關鍵環節,應當圍繞"是 什么,為什么"展開說理及說理要求。是什么是指說理者能夠說服對象(當事人、律師、審理者),說明"為什么"獲得了相應的認知結果,它是給予說服對象解 釋"為什么",是一種認知后的說理形式,即從結果解釋出原因。做到曉之以法,動之以情,以理服人,使行政相對人認識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投訴案件認定事實 清楚,引用證據確鑿充分,處理得當,合法合理。讓行政相對人看得清楚,想得明白,使每一個處理決定書成為政府采購法宣傳的裁體。增強投訴處理決定書的說理 性是政府采購執法行為透明、公開、公正要求的具體體現,這對于增強行政相對人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為的可接受性,充分預防和化解政府采購執法風 險和爭議,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行政權的自律,切實提高政府采購執法質量和水平,提高政府采購執法的說服力和公信力,營造和諧 政府采購環境。
但在現實采購訴爭案件處理中,部分執法者基于種種考慮,比如鴕鳥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對投訴處理決定書本著能簡則簡,能不展開則盡量不展開的原 則,內容比較簡單,有的惜字如金,篇幅短小但不精煉,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說理性不強,說理不夠,顯得干巴巴的。有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回避實質性問題,對事 實的調查審理及認定過程、處理依據及裁決的理由缺少說理性,顯得底氣不足,難以以理服人,不能使投訴人做到服判息訴,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上成為訴爭的 第二、三季。同時,人們未能對每一個政府采購爭議案件的裁決過程中感受到司法的正義,法律的溫度,也難以從中獲得政府采購相關法律知識。
當然,增強投訴處理決定書的說理性,無疑對執法者的法律知識以及相關領域知識的諸備和熟練掌握運用是一個挑戰。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在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時,應把握以下二個原則和五項標準。
邏輯性原則。這一原則在舊中國俗稱為"法官推事"。即以正確的邏輯判斷推出正確的處理結論,以司法的三段論公式來推論解釋,尤其是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間是 否相連接的過程推理,并且這一推理過程應該符合邏輯。以規則來說理,使結論要更具說服力。政府采購爭議案件情形多種多樣,事實與真相樸溯迷離,執法者、裁 判者在審理裁決過程中,要做的是僅僅在事實現象中抽絲剝繭,理順脈絡。以嚴密的邏輯推理,在種種可能和真相、說服力或可接受性程序方面存在的細微差別,而 非對錯分明的不同判決結論擇其法律效應和社會效果統一性最佳的結論。
邏輯推理也可以從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邏輯結構安排中,從具體(當事人)事實陳述到抽象推進(說理、結論)直接反映了法律的適用過程、容易明白事情經過與 由來,除非是涉及補充指明的情況外,在直接證據不充分,僅靠間接證據佐證情形下,要對間接證據進行推理,通過因果關系來排除申辯雙方提供間接證據形成因果 關系產生的其他的原因,從而認定原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這一條原則,在已公開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中,鮮有運用。
針對性原則。必須圍繞當事人的主張和處理決定的結論來說理。這一原則包含三個要件:一是說理必須要與處理結論具有關聯性;二是要針對當事人的請求說理;三是回應當事人的抗辯的理由。
實現正當性標準。正當是對邏輯性原則的拓展,是對邏輯推理的修正和補充。要符合政府采購運行規律和行業的交易習慣。政府采購涉及行業、領域種類繁多,有的 有行業標準,有的缺少行業標準或行業標準殘缺、滯后,有標準則對照標準判斷,但對于無標準或標準殘缺不全的通常應以行業交易習慣來分析判斷,容易達到公 識,也易為當事人接受。
實現開放性標準。一是根據事物普遍聯系的觀點,對關聯性強,形成證據鏈的申訴、陳述、事實依據,材料等要全面調查、審理、判斷、分析、推理,不能以孤證、 片面的證據來證成既定的結論。二是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開放性條款要格外注意。如《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對所稱的貨物、工程類的采購的列舉均用于"等" 字,說明它是開放性條款。中國政府采購第一案,某部機關被告行政不作為成為敗訴案件即與此列舉性法條不無關系,在審理和作出的結論中,要格外注意法條的開 放性,拓寬思維思路,不宜簡單化、機械化,照抄照搬相關條款。
實現充分性標準。充分性標準體現在:一是審理者裁決者要強化對搜集到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評價和分析,應該區別舉證負擔和義務;二是著重強調法律適用方面的援引;三是處理結論的論述。在僅僅有間接證據而缺乏直接證據的情形下,說理的充分性更為重要。
實現全面性標準。投訴處理決定書要表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調查審理的過程,取得證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的事實證據,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處理情況,以及處理 決定的依據,要盡可能列舉到條款內容處理決定的種類情形如何確定,考量了哪些因素等。體現這一標準的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投訴案件 標的,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證明標準以及程序規則的遵守。投訴案件標的是投訴主體請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查和處理的法律關系,是對案件性質的界定。雖然相 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要求,但在具體個案中,財政部門負責審理政府采購爭議案件的審理者應通過制作 舉證通知書,并告知投訴主體應當證明什么事實,提供何種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以及不提供證據可能面臨的后果。證 明標準是審理人向投訴主體,一般民眾表明其證明過程對案件事實的認知狀態,是否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和內心確信,從而作出相應的處理結論。程序規則的遵守是 反映了投訴處理程序是否公正,是否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是否保證了審理的獨立性,處理的中立性。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如從說理部分劃分,可分為結果、事實、 理由三個部分。從模式和格式來看,應建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說理模式,其基本內容應包括"原告稱","被告稱或辯稱","經審理查明","本機關認為"," 處理結果"五個部分。
實現立法意圖標準。在政府采購處理決定書中必須進行充分的說理,不能簡單地以"本機關認為"作為擇取某種處理決定結論的"唯一理由",而必須明白準確無誤 地告訴當事人,公眾較為充足的理由,這種理由并不是機械地照抄照搬某一"法條",而需要援引某一種"理",即蘊含在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的公平、公開、公正的 法治精神或社會公序民俗,公共道德,相關領域內的通行習慣或發展趨勢乃至于政府采購理論和實踐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學說、理論等等。(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 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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