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量清單報價問題
問:某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管理費和利潤均沒有報價。請問這樣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按否決投標處理?如果按否決投標處理,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計價方面的規定? (本站編輯:admin)
答:一般情況下,工程量清單中不單列管理費和利潤子項,而是以間接費的方式攤入各子項單價中,即成為包括直接費和間接費在內的綜合單價。但是上述 問題中的工程量清單中單列管理費和利潤,投標人可以單獨報價,也可以報價為零或不填報價。如果不填報價就意味著該項費用攤到其他子項中。在合同執行期不再 單獨支付管理費和利潤。所以應允許投標人這樣報價,而不能按否決投標處理。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單中投標報價說明第2.3款的 內容,就是指你說的情況。關于工程量清單中漏項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投標漏項有兩種情況:
(1)工程量清單中某子項未填報單價或價格。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報價說明中,都表明“工程量中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或價格的子項,其費用視為已分攤 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子目的單價或價格之中。”請參考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單中投標報價說明。這條規定說明,如果中標人有上述漏 項時,在合同執行期,該子項目應按工程量清單中指明的工程數量與技術標準和要求完成,而發包人對該子項不做任何價款支付。因為已經認為攤入其他子項中了, 在完成該子項時已經支付了漏項的子項價款。
(2)招標圖紙中或技術標準和要求中有的子項,而工程量清單中無此子項時,依據招標文件的通用合同條款中合同文件優先順序的規定(請見2007年 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第1.4款之規定):技術標準和要求與圖紙優先于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解釋。因此對于有經驗的投標人來說,應在投標截 止時間10日前,提出對上述漏項應如何報價的異議,招標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如果招標人答復如何報價時,響應其報價就是了;如果招標人未 明確答復或者答復攤入其他子項中時,都應把該部分費用攤入其他子項中。在合同執行期,發包人依據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必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完成技術標準和 要求與圖紙實施,而發包人是不會再支付此子項(漏項)的任何價款。
既然按上述原則處理漏項的問題,對你提出的三種處理方式看法如下:
(1)不能因此種情形漏項進行澄清補正,并改變投標價格;(2)按上述原則處理,因此不能因為這樣的漏項,而按否決投標處理。應視為投標人把這樣 的漏項費用攤入其他子項中去了; (3)評標價仍為經過招標文件規定的量化因素后的投標價格。不能用其他投標人相同子項最高價加到投標人報價上,并作為評 審價格。
建議正確的做法是:投標人漏項的全部費用視為已經攤入其他子項中去了,因此就按投標人的投標價格,經過招標文件規定的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標價格 為評標價(或稱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并依此評標。如果中標人有漏項,按上述原則是不做任何價款支付的,其風險全部由中標人承擔(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