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材料暫估價的概念與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問題
問: (本站編輯:admin)
一項目經電子評標系統清標,未發現問題。評標系統對投標文件進行五統一、暫定金額、暫估價、其他項目費、工程費用計取、計算錯誤等清標后,均通過 評審。評標委員會在查看紙質文本時發現投標文件暫估價的總合計與招標控制價相差0.000023%(招標控制價中的材料暫估價為26615968.72 元,投標報價中暫估價為26615962.48元),評標委員會認為該投標文件改變招標控制價的暫估價總額,因此廢標。
該項目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時提供了材料暫估價的單價及暫估價總金額,沒有提供材料暫估價數量。
請問暫估價中的材料暫估價是指材料單價還是總金額?該項目是應該作無效標處理還是作有效標處理?如果是有效標,評標委員會還是認為應作無效標,應如何解決該問題?
答:
我依據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通用合同條款中有關暫估價問題闡述,談談我的看法:
暫估價是指在招標時(無論單價合同或是總承包合同)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如在工程量清單中)暫時估定工程、貨物(材料和工程設 備)、服務的金額。從此含義中可以看出,暫估價是招標人對在合同執行期肯定出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給定的暫時價格。因此在招標文件中對指定的各種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分別給定其價格(不應是單價)。以便在合同執行期材料和工程設備在承包人采購后,由監理工程師核定采購價,并進行補差;其工程由監理 工程師確定價格,并補差;如果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達到招標的標準時,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聯合進行招標,確定其價格,并進行補差。
依據上述情況,結合你的提問,提出以下看法:
(1)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給定的暫估價不是單價,是各項目的總價;
(2)既然是招標人給定的價格,投標人在投標時是不能改動的,也依據這個給定的數,與實際發生(經監理工程師核準的)的差,由招標人多退少補。但 是你們的具體情況是招標文件給定的與投標文件列明的只差6.24元,可以忽略不計!因此不應做無效標處理。由于招標人少了一個選擇,也是招標人的損失!
(3)嚴格講投標人改動暫估價,是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雖然不是實質性,做無效標也無可非議!當然投標人可以投訴,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