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復雜 經當事人同意后延期處理投訴效果好
案例回放 (本站編輯:admin)
6月20日,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確定B公司中標一個高校儀器設備項目。A公司認為這一采購結果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便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后者按規定作出答復,但A公司對答復不滿意,于7月17日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A公司稱,B公司有虛假應標嫌疑,請求重新對其投標文件響應情況進行論證和核查。A公司的理由是:根據招標文件對"恒溫電導檢測器(量程范 圍:0~10000μS/cm;池體積:0.8μL;溫度穩定性:<0.001℃)"的技術要求,只有國外某品牌(系招標文件推薦的三個品牌之一)的高端 產品ICS-5000離子色譜儀符合要求,其他品牌或該品牌的其他型號均不能滿足要求。A公司還懷疑B公司的投標文件沒有單獨列出"柱恒溫系統",所投產 品主要設備ICS-900離子色譜儀系該品牌的低端產品,不能滿足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
在A公司補正相關資料后,7月29日,財政部門正式受理了其投訴,并于次日分別向A公司和B公司發出協查通知,要求雙方限期如實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 料。8月13日,財政部門組織該項目原評標委員會對B公司的投標文件和雙方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復核論證,發現從書面材料上看B公司的投標文件完全響應招標 文件,但其所投產品ICS-900離子色譜儀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技術要求,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都不充分,無法作出判斷。
財政部門再次要求A公司和B公司進一步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投訴涉及產品ICS-900離子色譜儀的原版產品說明書,以及取得原版產品說明書來源的證明材料等。但雙方均表示沒有這樣的資料。
8月22日,財政部門組織A、B兩家公司當面質證,確認國外某品牌ICS-900離子色譜儀中的"柱恒溫系統"是可選配型的,不是固定配置型的;B公司的投標文件中單獨列出了"柱恒溫系統",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9月5日,財政部門在與A、B兩家公司協商并征得雙方同意后,書面通知將該案投訴處理決定延期10個工作日作出(法定期限應為9月7日前)。經反復權衡和 慎重考慮,9月16日,財政部門作出"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處理決定。A公司、B公司、采購代理機構均表示無異議。
問題:財政部門是否可以延期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專家點評
本案例的爭議焦點、取證重點和判斷難點是:B公司所投產品ICS-900離子色譜儀是否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隨著證據的逐步聚集和調查的逐 步深入,爭議的焦點、取證的范圍和判斷的難度也在隨之逐步收窄和明晰。先是B公司投標文件是否單獨列出"柱恒溫系統"的問題,通過專家復核和雙方質證的形 式進行了確認和排除,否定了B公司投標文件在書面材料上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可能性;通過質證,繼而又確認了ICS-900離子色譜儀中的"柱恒溫系統"是可 選配型的問題。
限于多方因素,本案最終并沒有裁定誰是誰非,但財政部門采取逐步排除的方法,一步一步縮小爭議范圍,最后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讓相關各方均無異議。
通過本案例,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財政部門是否可以逾期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都明確規定了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限,即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本案例中,當地財政部門正式受理A公司的投訴時間為7月29日,據此推算,最遲應在9月7日前作出處理決定。9月5日,財政部門在與雙方協商并征得同意的 情況下,書面通知將延期10個工作日作出該案投訴處理決定,并要求其在送達回執中以書面形式注明對此無異議。很顯然,這是財政部門為了防止A公司以"逾期 未作處理"為由,直接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而采取的一種自我保護措施。從這個角度出發,財政部門的做法合情合理。
目前,相關法律制度對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應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效等并沒有明確規定。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財政部門很顯然知道其應作出處理決 定的最后時限,并且主觀上和行為上沒有故意不作為或慢作為,限于本案例的復雜性,其在法定時限內確實無法或者不敢輕率地作出處理決定。這一情況說明了一個 深層次的問題:現行制度存在盲區及漏洞。
今后在修訂相關法律制度時,應對此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可將財政部門處理投訴過程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檢驗、檢測、鑒定等所需的合理時間,不計入投 訴法定處理期限內,但需要設置時間上限,防止以此為借口真的不作為或慢作為,這樣才能使政府采購活動有章可循,保證財政部門處理投訴的合法性。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